政策法规
四川省省级预算管理一体化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财务处 作者:管理员 时间:2022/06/08 09:27:2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纳入省级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资金(以下简 称“预算管理一体化资金”)的支付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预算管理一体化规范(试行)〉的通知》(财办〔2020〕1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省级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算管理一体化资金包含以下范围:

(一) 省级财政预算资金,具体包括纳入部门预算的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以下简称“部门预算资金”)和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教育收费资金;

(二) 省级财政专户支出资金(以下简称“专户支出资金”);

(三) 省级预算单位实有账户资金(以下简称“单位实有资金”),不含党费、工会经费、食堂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单位是指与财政厅直接发生预算缴拨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 包含:

(一) 纳入部门预算管理、通过单位零余额账户办理部门预算资金支付的预算单位;

(二) 纳入部门预算管理、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转拨其部门预算资金的预算单位,具体包括未纳入国库集中支付范围的预算单位和有特殊管理需要的预算单位;

(三) 未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一次性预算单位。

第四条  预算管理一体化资金支付实行全流程电子化管理。

第五条  部门预算资金支付实行预算指标和用款计划双控制,按照实际用款进度支付;专户支出资金支付根据资金收入情况实行控制;单位实有资金支付根据预算指标和单位实有资金账户余额情况实行控制。

第六条  预算单位是本单位资金支付的主体,对资金支付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接受财政绩效评价和审计监督。

第二章  用款计划

第七条  部门预算资金支付应编制用款计划,用款计划根据批复下达的预算指标以及项目实施进度和用款需要,按资金性质和支出科目分类编制。预算单位当年累计支付部门预算资金金额不得超过当年累计已批复的用款计划。

第八条  用款计划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编列至“目”级科

目,其金额不得超过对应预算科目或项目的预算指标。

第九条  用款计划由预算单位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按月上报至财政厅,财政厅根据部门预算执行和库款情况审核批准。用款计划批准后,若发生预算指标追减调整变化,预算单位应根据有关预算文件相应调整用款计划,逐级上报审批。

第十条  财政厅根据批准的用款计划等生成国库集中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通过一体化系统及时发送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作为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与省级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清算国库集中支付资金的依据。用款计划变化导致国库集中支付汇总清算额度调整的,财政厅及时将调整结果发送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

第三章  部门预算资金支付

第十一条  部门预算资金通过零余额账户支付。工资统发、转拨资金支付、一次性预算资金支付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办理;预算单位一般支付、工资自发、政府采购、教育收费资金支付等通 过单位零余额账户办理。

第十二条  部门预算资金支付一般程序:

(一) 预算单位在可用预算指标和批准的用款计划额度内结合实际用款进度提交支付申请。

(二) 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办理支付的,其支付申请由财政厅审核后生成《国库集中支付凭证》并发送至财政零余额账户代 理银行;通过单位零余额账户支付的,其支付申请由预算单位审核后生成《国库集中支付凭证》并发送至单位零余额账户代理银行。

(三) 代理银行根据《国库集中支付凭证》经核对无误后及时准确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单位)账户,并向财政厅或预算单位发送国库集中支付凭证回单。

(四)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根据代理银行发送的已完成支付的申请划转凭证及所附划款明细办理资金清算。

第十三条  纳入省级工资统发范围的预算单位按月将经组织部门或人社部门审核后的工资发放信息接入一体化系统并分解匹配到相关预算科目,向财政厅提交工资支付申请,财政厅按程序办理资金支付。

工资自发的预算单位按月将工资发放信息导入一体化系统,分解匹配到相关预算科目,并按程序办理资金支付。

工资发放失败的,预算单位根据代理银行反馈的发放失败原因,及时核实更正发放信息,并申请重新支付。

第十四条  预算单位完成政府采购活动后,将政府采购合同 (协议)信息接入一体化系统,生成采购订单和《国库集中支付凭证》并按程序办理资金支付。

第十五条  预算单位办理教育收费资金支付时,应将资金支付至收款人(单位)账户或单位基本存款账户。财政厅根据教育收费资金收缴情况和支付进度将资金归集到教育收费清算账户, 与单位零余额账户办理资金清算。

第十六条  预算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控制现金支出。办理现金提取业务时,预算单位财务人员应向单位零余额账户代理银行提交相关证件和通过一体化系统打印的纸质《国库集中支付凭证》。单位零余额账户代理银行应根据现金管理有关规定,审核上述资料后办理。省级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规定的公务支出项目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十七条  部门预算资金发生退回时,预算单位应在单位零余额账户收到资金后2个工作日内按原渠道将资金退回。零余额账户代理银行在匹配原支付凭证的当日(超过清算时间的,于下一个工作日)将资金退回国库。

第四章  专户支出资金支付

第十八条  专户支出资金支付一般程序:

(一) 财政厅根据财政专户资金收入及相关拨款依据录入支付申请,经审核后生成相应《拨款凭证》,发送至财政专户开户银行。

(二) 财政专户开户银行根据财政厅发送的《拨款凭证》经核对无误后及时准确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单位)账户并向财政厅发送财政专户支付凭证回单。

第十九条  预算单位缴入财政专户的代管资金,由预算单位按照实际用款进度向财政厅提交支付申请,财政厅根据其支付申请办理资金支付。

第五章  单位实有资金支付

第二十条  单位实有资金支付一般程序:

(一) 预算单位根据预算指标和单位实有资金账户余额情况填报支付申请,经审核后生成《单位资金支付凭证》,发送至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开户银行。

(二) 开户银行根据预算单位发送的《单位资金支付凭证》经核对无误后及时准确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单位)账户并向预 算单位发送单位资金支付凭证回单。

第二十一条  预算单位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根据一体化系统发送的支付凭证办理单位资金支付。除另有规定外,预算单位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原则上不得接受一体化系统以外的单位资金支付指令。

第六章  管理职责

第二十二条  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主管部门、预算单位、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加强资金支付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维护和信息共享,强化监督控制,保障资金安全。

第二十三条  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应分别与办理省级预算管理一体化资金支付、清算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省级管理机构签订协议,各方严格按照协议内容履行。

第二十四条  财政厅和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根据有关规定启动应急资金支付预案时,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第一时间响应, 保障资金支付有关工作。紧急情况下,无法通过一体化系统办理资金支付时,可采取手工开具支付凭证等人工方式办理支付。

第二十五条  财政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 制定资金支付管理有关制度,对财政资金进行管理;

(二) 审核用款计划,办理有关资金支付,组织与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代理银行开展资金支付对账工作;

(三) 组织对预算管理一体化资金支付情况开展动态监控,指导主管部门日常动态监控工作,对重点预警信息进行监控督促;

(四) 对代理银行代理国库集中收付业务进行综合考评。

第二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的主要职责是:

(一) 制定财政资金清算管理有关制度;

(二) 按照制度规定办理国库存款账户与零余额账户的清算业务;

(三) 组织与财政厅、代理银行开展资金清算业务对账工作;

(四)对代理银行代理国库集中收付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和检查。

第二十七条  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 制定本部门资金支付管理有关制度,对所属预算单位资金支付进行监督管理;

(二) 审核所属预算单位用款计划;

(三) 动态监控所属预算单位预算管理一体化资金支付活动。

第二十八条  预算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 制定本单位资金支付管理有关制度,对本单位所有资金进行管理;

(二) 编制用款计划、办理有关资金支付;

(三) 定期与财政厅、开户银行等开展对账工作;

(四) 动态监控本单位预算管理一体化资金支付活动。

第二十九条  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 执行资金支付和资金清算管理有关制度;

(二) 制定本机构代理预算管理一体化资金支付业务内部管理制度;

(三) 向财政厅反馈预算管理一体化资金支付相关信息,并与财政厅、预算单位定期对账;

(四) 代理银行向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反馈资金支付相关信息,并与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定期对账。

(五)妥善保管有关支付凭证及资料,并负有保密义务。

(六) 接受财政厅和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对预算管理一体化资金支付业务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在预算管理一体化资金支付管理过程中,有关单位和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条例》《财 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厅会同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 《国库集中支付凭证》

    《单位资金支付凭证》


              国库集中支付凭证

                                         第   号

                                     单位:元

                    年  月  日

全称


全称


账号


账号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支付金额

人民币(大写)


金额(小写)


单位


主管部门


功能分类科目


支付申请编号


结算方式


用途


支付印章

银行会计分录

(借)

     复核员:    记账员:

                对方科目


                  单位资金支付凭证

                                             第  号

                                       单位:元

                   年  月  日

全称


全称


账号


账号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支付金额

人民帀(大写)


金额(小写)


单位


主管部门


功能分类科目


支付申请编号




用途


支付印章

银行会计分录

(借)

      复核员:     记账员:

                  对方科目

上一条: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规范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 加强财务管理的指导意见(川财办〔2021〕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