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的财税政策》的通知
来源:财务处 作者:管理员 时间:2022/03/11 16:09:38

各市(州)财政、经济和信息化、市场监管、税务、国资、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科技、商务、交通运输、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各 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央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支持中小微企业

和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我们制定了《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和 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的财税政策》,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的财税政策



附件

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的财税政策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减轻 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助企纾困解难,促进中小微企业和个 体工商户健康发展,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着力降低企业负担

1、持续推进减税降费。鼓励脱贫人口、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 等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按每户每年14400元的限额标准扣减 有关税费。支持中小微企业招用脱贫人口、失业人员,按实际招 用人数每人每年7800元的定额标准扣减有关税费。继续实施疫情 期间困难中小企业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对中 小微工业生产企业在厂区范围内的各类新建民用建筑,可不修建 防空地下室,执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零收费标准。实施阶段 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减轻中小微企业社保缴费负担。

2、促进降低经营成本。承租省属国有房屋用于生产经营,对经 营暂时有困难但产品有市场、项目有前景、技术有竞争的中小微 企业,以及劳动力密集、社会效益高的民生领域服务性中小微企 业,一次性减免1・3个月房租。承租省属国有房屋用于生产经营的 个体工商户,一次性减免1・3个月房租。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加大租 金减免力度。支持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减免入驻 中小微企业的厂房租金,省级财政对示范基地按不超过租金减免 总额的50%,给予最高200万元补助。继续实施国际标准集装箱 车辆、ETC车辆和绿色通道(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高速公路差 异化收费政策,分别给予30%5%和免收通行费优惠。其中,2022218日至20231231日期间,ETC货车通行费优惠再 提高1个百分点,提标的减免费用由省级财政给予补贴。

二、着力缓解融资困难

3、引导金融机构加大贷款力度。深入实施财政金融互动政策, 引导金融机构向中小微企业发放首贷、信用贷。推动“园保贷”“服保贷力“天府科创贷”“文产贷”等产品合作银行扩大贷款规模; 实施制造业企业“制惠贷”试点。支持市(州)建立风险利噸基 金(资金池),对银行机构为区域内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贷款 发生的损失给予补偿,省级财政按照市(州)财政实际拨付资金 的50%,给予最高300万元的支持。

4、鼓励投资机构投早投小。支持各类风险投资机构加大对种子 期、初创期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投资力度,省级财政按不超过实 际到位投资的2%,对风险投资机构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奖励。鼓 励省级产业类投资引导基金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投资,提高绩效 考核权重。

三、着力培育市场主体

5、加大纾困资金支持。鼓励地方安排中小微企业纾困资金,对生产经营暂时有困难但产品有市场、项目有前景、技术有竞争力 的中小微企业,以及劳动力密集、社会效益高的民生领域服务型 中小微企业给予专项资金支持,省级财政按市(州)实际补助资 金的30%,给予最髙1000万元支持。各地在确保失业保险待遇按 时足额发放前提下,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中小微企业,可在现行 最高上限内适当提高稳岗返还标准。继续对中小微企业吸纳高校 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农民工等重点群体给予就业创业相关补 贴。

6、引导激励创新发展。激励科技服务企业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专 业服务,省级财政按科技服务企业收入规模给予最高200万元的 后补助支持。鼓励各地积极运用科技创新券服务中小微企业,省 级财政按照不超过市州)补助额的60%据实补助。.

7、支持市场拓展。对大企业采购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产 品及服务年累计超过1亿元,按实际支付采购金额较上年增量部 分的5%,给予企业最高300万元奖励。各级各部门主办的市场拓 展活动,主办方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参加展位费按减50%收取,同级财政对费用减免部分给予全额补助。

四、着力优化营商环境

8、加强政府釆购支持。足额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 购;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按国家规定的上限给予 价格评审优惠。大力推广“政采贷”。取消收取供应商投标(响应) 保证金,鼓励釆购人免收供应商履约保证金,加大合同预付款比例。

9、优化经营发展环境。在不影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情况下, 允许临街商铺在门前划定区域范围内、划定时间范围内开展出店 外摆经营活动,不收取外摆费用。鼓励各地在具备条件的餐饮相 对集中街道划定临停路段,允许车辆在就餐时段临时停放。优先 对中小企业孵化园等基础设施专项债券项目评审入库,优先安排"专项债券+市场化融资”组合融资项目发行。

10、保障企业款项支付。制定《四川省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 投诉办理实施细则(暂行)》,建立预防和化解拖欠中小微企业账 款长效机制,推动各级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及时支付账款,对经 认定不及时支付款项的,在核定新增债务限额、“三公”经费、公 务出行标准、出国出境审批、津补贴标准、办公用房管理等方面 采取限制措施。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办公室                               2022年1月19日印发


上一条: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实施办法》的通知

下一条: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2022年修订))的通知